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278号
王斯伟: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强与被告王斯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斯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家强返还合伙投资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林家强已预付),由被告王斯伟负担。原告林家强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300元,被告王斯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3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