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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179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11-07 15:1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弘杨汽车租赁服务部、王雅娴及第三人电白区南海街道五号车库二手车经营部

原告王友智、陈晓霞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弘杨汽车租赁服务部、王雅娴、梁浩杰及第三人电白区南海街道五号车库二手车经营部、李幸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友智、陈晓霞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弘杨汽车租赁服务部之间关于粤GG353Q小车之间的汽车出租协议;二、限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弘杨汽车租赁服务部、王雅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友智、陈晓霞支付租金34720元及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友智、陈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4元,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弘杨汽车租赁服务部、王雅娴共同负担。原告王友智、陈晓霞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354.4元,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弘杨汽车租赁服务部、王雅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354.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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