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299号
黄作峰:
原告陈颖诉被告黄作峰、深圳金滩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颖与被告黄作峰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于2022年4月23日解除。二、被告黄作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颖退还工程款39200元及支付违约金48640元。三、驳回原告陈颖对被告深圳金滩展示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陈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8.4元,由原告陈颖负担1183.40元,被告黄作峰负担945元。被告黄作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945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4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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