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030号
杨江鑫:
本院受理原告莫志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并自2021年9月9日起按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偿还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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