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181号
湛江浩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永妙: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顺汇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货款26434元及利息【以26434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一年期利率加计50%计算(即5.55%),从2022年4月26日起计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保险费600元;3.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于2022年10月27日原告提交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1.申请变更民事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697元【以26434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一年期利率加计50%计算(即5.55%),从2022年4月26日起计至2022年10月17日】。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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