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341号
苏光炳:
本院受理原告陈福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12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人民币¥1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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