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446号
骆超: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娟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骆超向原告林春娟立即支付生活补偿费人民币1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现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4日利息为5164元)。2、请求法院判令小车日产骊威(车牌号:粤G87E32)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离婚时即2021年11月17日的市场价折价补偿 20000 元人民币给原告。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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