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532号
黄昕:
本院受理原告林戈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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