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麦妹仔:
原告叶金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麦妹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金德借款本金7万元和违约金(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4月10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金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5.97元,原告叶金德负担181.05元,被麦妹仔告负担1594.92元。原告叶金德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94.92元,被告麦妹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94.9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小凤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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