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郎滨:
原告湛江市海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郎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海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245元和违约金(以1622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4.9元,由被告郎滨负担。原告湛江市海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544.9元,被告郎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544.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小凤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9-2368908、0759-2368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