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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251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11-15 10:0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林月妃:

原告王诗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林月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诗诗支付货款132404元和违约金(以1324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从2022年2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2.98元、申请费1200.74元,合计4223.72元,由被告林月妃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223.7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223.7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

 

联系人:李小凤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电话:236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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