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058号
吴少杰:
原告唐建维诉被告吴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唐建维与被告吴少杰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吴少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建维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50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33%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570元,均由被告吴少杰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7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7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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