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411号
谢宏表:
原告吴才卓诉被告谢书琰、谢宏表、孙艳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542.33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330元、营养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9122.33元;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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