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538号
黄虾仔: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秀与被告黄虾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下,尚欠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等共计8961.92元整。如下:住院治疗费24143.32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3240元、营养补助费108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共计32603.32元。被告应承担赔偿总额60%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负责。]、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九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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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