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926号
陈健仙:
原告李观旺诉被告陈健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31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5日的利息为6957.63元),合计138357.63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2368953 陈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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