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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256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12-05 09:2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803民初2561号

陈钦、陈康乔、吴开青

原告黄崇勇与被告陈钦、陈康乔、吴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钦、陈康乔、吴开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崇勇偿还借款本金318446.03元及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原告黄崇勇有权以被告陈康乔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二路31号仁商住楼B栋1门6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47837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三、限被告陈钦、陈康乔、吴开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崇勇支付律师费18000元;四、驳回原告黄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9元,由原告黄崇勇负担2199元,被告陈钦、陈康乔、吴开青共同负担6400元。原告黄崇勇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400元,被告陈钦、陈康乔、吴开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6400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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