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214号
邱营二:
原告李才凰诉被告邱营二、林堪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林堪浩于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对被告邱营二的赠与行为无效;二、依法判令被告邱营二立即向原告李才凰返还351441.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其中91450元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78310元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181681.6元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8月6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利息约为20504.45元);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邱营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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