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625号
庞继奖:
原告杨妍与被告庞继奖、沈仕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庞继奖对位于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大岭三和·幸福里第1幢1单元2003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博白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664号]拥有50%的所有权。案件受理费3585.11元,由被告庞继奖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585.1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3585.11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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