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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281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12-14 11:4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803民初2811号

车树宗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琳与被告车树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车树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玉琳偿还借款本金109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车树宗负担。原告陈玉琳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2480元。被告车树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480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联系电话:0759-2368933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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