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855号
邓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佘丽与被告邓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邓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佘丽偿还借款本金94584.64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4584.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邓国荣负担2634元,原告佘丽负担546元。原告佘丽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2634元。被告邓国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46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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