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993号
雷清友:
本院受理原告杨卫忠、杨惠双、杨惠如、杨街朋与被告雷清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雷清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杨卫忠、杨惠双、杨惠如、杨街朋赔付医疗费13000.94元、死亡赔偿金3291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丧葬费75935元,共488059.94元;二、驳回杨卫忠、杨惠双、杨惠如、杨街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18.4元,由杨卫忠、杨惠双、杨惠如、杨街朋负担114.4元、雷清友负担8604元。杨卫忠、杨惠双、杨惠如、杨街朋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604元,雷清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60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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