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439号
李志、湛江市霞山区尚进食品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洪家文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7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 7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3年1月5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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