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485号
林华强:
本院受理原告朱爱苗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7月份房租4800元,4-7月水费:96.55元;4-7月电费752.94元。其中4-7月管理费903.87元,共5033.35元。其中4月水费18.94元,4月电费97.07元,4月管理费225.23元;5月水费30.82元,5月电费126.54元,5月管理费226.05元;6月水费21.91元,6月电费309.42元,6月管理费226.05元;7月水费24.88元,7月电费219.91元,7月管理费226.53元;2、判决被告按照欠款金额的1%支付逾期房租等费用的滞纳金从起诉时至清偿时止;3、判决被告赔偿甲方支付房屋中介费用1200元人民币;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3年1月16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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