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哈剂: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新鸿达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刘哈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08月25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