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326号
廉江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承本、广东翔茂丰建设有限公司、黄宇、廉江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承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
二、限被告黄承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8.58元,合计1215.02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黄承本负担。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215.02元,被告黄承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215.0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