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051号
林华军、袁婉婷:
本院受理原告梁日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请求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