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650号
林武昌:
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华与林德生、湛江市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林德生向原告卢志华支付2600000元及违约损失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