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499号
李剑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李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184.13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2100.97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6247)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二、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43.1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419.11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7753)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三、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43.1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419.11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7756)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四、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43.1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418.36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7981)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五、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43.1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417.6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8040)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六、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74.49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334.18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8043)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七、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43.1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416.86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8243)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八、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43.1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414.62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8804)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九、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86.23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829.26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8823)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十、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4.63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止的利息495.13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8601932488858)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十一、限被告李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支付律师费3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58元,由被告李剑明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80.5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80.5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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