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2)粤0803民初171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9 15:5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803民初1715号

陈红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乐湛与被告陈红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乐湛与被告陈红娟关于湛江市霞山区泉庄路1号雅仕居1、2幢住宅楼一层04号商铺及二层后面的房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22年8月26日解除;二、限被告陈红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乐湛支付租金243334元;三、限被告陈红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湛江市霞山区泉庄路1号雅仕居1、2幢住宅楼一层04号商铺及二层后面的房间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张乐湛,并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每月向原告张乐湛支付房屋占用费9350元;四、限被告陈红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乐湛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租金13867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以尚欠租金46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五、原告张乐湛无需向被告陈红娟退还押金21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8.18元(原告张乐湛已预付),由被告陈红娟负担。原告张乐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288.18元,被告陈红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288.1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