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999号
李土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作均与被告李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土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作均偿还借款本金96552.33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的四倍计算,但应扣减已支付的利息7000元);二、限被告李土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作均返还款项5985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0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计算);三、限被告李土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作均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陈作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原告陈作均已预付),由被告李土超负担3548元,由原告陈作均负担72元。原告陈作均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548元,被告李土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54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