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哲:
原告全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彭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全卉借款本金22万元和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10月19日的利息57363.95元;二、驳回原告全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886.5元,原告全卉负担156.27元,被告彭哲负担2730.23元。原告全卉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730.23元,被告彭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730.2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小凤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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