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030号
杨江鑫:
本院受理原告莫志聪与被告杨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江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志聪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9000元部分,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其中借款本金7000元部分,自2022年10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莫志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杨江鑫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7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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