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342号
王伟琛:
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3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67元,不予收取。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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