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737号
湛江市霞山湛锋工贸公司:
原告化州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与被告湛江市霞山湛锋工贸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市霞山湛锋工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化州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返还120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0元,由被告湛江市霞山湛锋工贸公司负担。原告化州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6590元,被告湛江市霞山湛锋工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659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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