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764号
林俊廷:
本院受理原告杨绍祺与被告林俊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林俊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绍祺借款本金14913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9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7元,由原告杨绍祺负担13.86元,被告林俊廷负担86.41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86.4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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