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414号
林日仪、曹上池:
原告曹小波与被告林日仪、曹上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日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小波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支付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曹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林日仪负担。原告曹小波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750元,被告林日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750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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