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11号
湛江市元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你、广东大华糖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华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第3条无效。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还19,109,387.77元及利息5857027.35(从2014年6月9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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