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82号
任宏:
原告李华辉诉被告任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任宏偿还借款163598元(壹拾陆万叁仟玖佰捌拾元整);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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