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7号
黄锋文、郑柳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物业服务费4358.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公摊水电费560.46元。(以上两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4918.7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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