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4号
杨东宏: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5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64.28元(以256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13日为264.28元),以上暂共计为2829.2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