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871号之一
庞康明:
原告冼雅萍与被告庞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庞康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雅萍返还49007.3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49007.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8日起计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庞康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雅萍支付借款本金148660元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12140.57 元;三、被告庞康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雅萍支付自2022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逾期付息违约金2792.33元;四、驳回原告冼雅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5元,由被告庞康明负担699.26元,原告冼雅萍负担1593.24元。原告冼雅萍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699.26元,被告庞康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99.2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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