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412号
林大有: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园林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租金46456.05元;请求2:判决被告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暂计10565.10元(月租金8385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5月5日起按每日2‰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5日)。以上1-2项金额总计57021.15元。请求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