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70号
李琛远: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琛远依照借条约定金额,以及借条之外产生的借款,向原告清偿私人借款本金共53003.1元人民币,并支付上述借款自起诉之日起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53003.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清偿被告李琛远借用原告网贷账户使用且产生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剩余待还总额53338.84元人民币,综上所述暂定金额一共106341.94元;2.本案受理费、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均由被告李琛远承担;3.判令被告李琛远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总计600元(误工费、交通费等)。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 月25日上午 9 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7(李兰分)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