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404号
韦珊琦:
本院受理原告招祥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韦珊琦赔偿原告招祥龙各项损失194315.32元(其中包含医疗费31808.32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21299元、护理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伤残赔偿金1097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2.请求判令被告韦珊琦承担原告的司法鉴定费;3、请求判令被告韦珊琦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 月24日上午 9 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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