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发布时间:2014-09-25 16:3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唐某某

被告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的期间内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妙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日  蒸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