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535号
冼周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耀朋诉被告冼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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