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提供账户接收他人来款,便可按3%的流水收取报酬,无需自己操作,全程别人代理,轻轻松松入账万元……近日,霞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经庭审查明,2022年5月份,邓某在酒局上认识了一名叫“老二”的男子,该男子自称有门路介绍提供银行卡去给他人收取网络赌博、诈骗等黑钱以获取高额报酬。当时“老二”问邓某想不想利用该种方式赚点快钱,承诺以百分之三的转账金额作为好处费。邓某虽认为该种方式不合法,但由于平时缺乏稳定收入来源,抱有侥幸心理便同意提供银行卡。
2022年6月中旬,邓某在“老二”的介绍下,搭乘陌生男子驾驶的汽车,并提供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给该男子用于收取非法款项,短短三个小时的时间里,银行流水达219000元,已查明属于诈骗资金138000元。
在接收款项后,该名陌生男子便利用邓某的银行卡取现转移赃款,邓某因此非法获利6000元。最终,被告人邓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行为日趋严重,显著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此政法机关开展“断卡”行动,从源头上遏制、打击涉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诈骗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收集、收买、租赁、借用的他人账户以接收受害人被诈骗的犯罪所得,随后通过“枪手”进行取现以转移资金。由此导致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司法实践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均明知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但基于侥幸心理、高额报酬的引诱等因素,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最终受到刑法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莫存侥幸心理,要坚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不当高额获利的诱惑,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