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是人的天性,每个人都有追求更美的权利。但市民朋友可要注意了,不要被吹得天花乱坠的功效和精巧惹眼的包装迷惑了双眼,因为你购买的“爆款”网红化妆品可能是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
近日,霞山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某2017年在网络上认识一个网友,了解一款名为“莱黛琳妃素颜珍珠膏”的产品具有祛痘功效,但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邓某使用了该款化妆品后觉得功效不错,便向身边的朋友、亲戚进行了推荐。由于朋友、亲戚都感觉该款化妆品效果好,一传十、十传百,许多人纷纷寻到邓某购买该款化妆品。基于产品的热销程度,邓某觉得销售该化妆品有利可图,遂成立了一家以销售“莱黛琳妃素颜珍珠膏”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并以低价大量购进该款化妆品,又从淘宝和微信上购买包装外壳、防伪标签在家中自行组装,最后在微信上进行销售高价销售,销售价较进货价高出了数倍,销售额高达119万余元。经专业机构检测认定,该化妆品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含量为103mg/kg,而氯倍他索丙酸酯是激素类成分,属于化妆品禁用原料,因此“莱黛琳妃素颜珍珠膏”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邓某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大量购进进行包装销售,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甚至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其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化妆品时,应到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认真查看产品名称、地址、生产批号、保质期、使用说明,查证其是否属于符合正规产品,不要轻信街头游商、网络用户的低价推销,谨防上当受骗。广大化妆品从业人士,要明辨法律界限,自觉抵制以造假、售假以获得高额利润的诱惑,莫怀侥幸,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