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7号
吴广凤:
原告李小斌与被告钟湛、吴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钟湛、吴广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斌返还尚欠借款本金31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被告偿还的利息2000元应自利息中予以扣减);二、原告李小斌对被告钟湛名下位于遂溪县遂城镇站南路东人民医院用地南、十二米路北锐达豪苑二区8型2008房[产权证号粤(2022)遂溪县不动产权第0009075号]可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李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8.46元,由被告钟湛、吴广凤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3178.46元,被告钟湛、吴广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78.4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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