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0号
吴子炀:
本院受理原告钟燕冰与被告吴子炀、郑雪琴、第三人许燕玲、肖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子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LPR3.65%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雪琴对其中2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5月9日下午三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